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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吐地行办〔2009〕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
  《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依据《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期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吐鲁番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五条 职工符合以下提取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1、职工在一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5、离休、退休的;
  6、调离本地区或出境定居的;
  7、在职期间去世的;
  8、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9、职工辞职或被单位开除的。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部分提取账户内的存储金额,提取额不得超过上一结息年度前的存储金额,提取的金额以百元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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