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着力培育优强企业,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每年在全市工业企业中根据规模、效益和产业水平等评选5家优强企业,授予荣誉称号,并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
(八)鼓励小企业加快发展。着力培育产品有特色、创新能力强和成长性好的小企业,积极发展特色块状经济。建立我市小企业培育库,在经营者及员工的培训、技改投入、技术开发、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支持。
(九)扶持家庭工业向中小企业提升。依托产业龙头企业和浙江工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在研发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强对地毯、丝绸等民族家庭手工作坊的引导和服务,加快产业升级,并促其规模化、集聚化发展。
四、加大技改投入,提升产业整体水平
(十)积极鼓励企业加大工业性投入。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工业投资项目实行奖励。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其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其他工业性技改项目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经核定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制造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比照上款再增加1%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加快工业经济集聚发展,鼓励工业项目入驻浙江工业园区。入园工业企业取得园区土地使用权后,一个月内报送符合规定的投资规模、开竣工、投产达产计划等方案并承诺按此方案建设的,给予每亩1万元的奖励。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审核,符合我市重点鼓励产业的,给予每亩3000元的奖励;设备投入在15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亩3000元的奖励;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每亩4000元的奖励。
(十二)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五、推动创新创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三)鼓励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对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申报奖励每项2000元,获认定的奖励每项2万元;对地区级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申报奖励每项500元,获认定的奖励每项5000元。
(十四)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培育。获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获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企业,每家奖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