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组织提名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和公司制企业中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七)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职代会代表检查、监督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八)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代会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调研、质询等活动;
(九)组织职工对职代会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评议和监督;
(十)受理职代会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
(十一)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提高职代会代表素质;
(十二)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企业工会组织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7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企业工会、职代会在与企业协商意见不一致时,上级工会有指导、协调的责任。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在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下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工作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起来召开。但由于两个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和讨论、决定的问题不同,所以应当按照各自会议的内容分段召开、分别讨论、分别选举和分别表决。
八、区域和行业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职工人数较少、小型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可以建立区域和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地区工会负责组织和建立区域和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召开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本区域的企业职工开展企业民主管理活动。
第四十三条 区域和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区域、行业内有关经济发展、劳动用工、劳动标准条件、企业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区域或者行业集体合同草案;
(三)监督区域、行业范围内的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