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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渝药交监办发〔2011〕4号)


各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第三军医大各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满足市场需求,鼓励创新,提高用药水平,特对《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挂牌交易细则》第九条确定代表品及入市价作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重庆市卫生局
2011年6月15日

  重庆药品交易所药品电子挂牌交易细则补充规定

  一、入市价计算方式
  重庆药品交易所2010年9月采集卫生部数据时点前,在原采集数据省(区、市)范围内未采集到中标价,且在《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挂牌交易细则》第九条中属于无代表品并采用系数方式计算入市价的品规,可采用如下方式制定入市价:
  (一)卖方会员申报挂牌时,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原采集数据省(区、市)范围内已公布执行新中标价的。
  重庆药品交易所2010年9月采集卫生部数据时点后,在原采集数据省(区、市)范围内已公布执行新中标价的,可以采用其全部新中标价按《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挂牌交易细则》第九条规定重新计算入市价,新计算入市价不得高于该品规挂牌时点前6个月重庆范围公立医疗机构的实际最低采购价。
  (二)卖方会员申报挂牌时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原采集数据省(区、市)范围内没有公布执行新中标价的,按以下方法计算临时入市价,可以进入《重点监控品种目录》挂牌。
  1.在重庆药品交易所原采集数据省(区、市)范围外的其他省(区、市)已公布执行的最近一次中标价,可以采用其全部中标价并按《重庆药品交易所电子挂牌交易细则》第九条规定计算临时入市价。
  2.卖方会员申报挂牌时在全国所有省(区、市)均未公布执行中标价的品规,可由企业自主申报挂牌价作为临时入市价,企业申报挂牌价不得高于该品规零售价扣除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差价率或差价额后的价格。
  3.临时入市价按就低原则,即不得高于该品规挂牌时点前6个月重庆市范围内公立医疗机构的实际最低采购价,同时不得高于该品规挂牌时点前6个月销往重庆地区实际最低出厂价的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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