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初评,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奖励委员会根据初评及综合评审结果,以会议形式作出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即评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三条 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超过30天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
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5项(在奖励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可空缺)。
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不超过15项。
第十五条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名额不超过5名。
第十六条 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奖金金额为: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2万元;获先进个人奖0.1万元。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获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发放奖金;金额一般不超过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奖状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进步奖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