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专业评审组组长出席奖励委员会会议,享有投票表决权。
奖励委员会人选由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综合评审及日常工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条件
第七条 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第八条 凡经技术(学术)评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成果,可以申报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科学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二)中央、自治区驻我县单位;
(三)经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推荐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龙胜县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