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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专业评审组组长出席奖励委员会会议,享有投票表决权。
  奖励委员会人选由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综合评审及日常工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局。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条件

  第七条 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第八条 凡经技术(学术)评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成果,可以申报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科学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二)中央、自治区驻我县单位;
  (三)经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推荐龙胜各族自治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龙胜县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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