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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技术方案(修订)的通知(2008)

  (三)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
  (四)心脏瓣膜置换。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范围
  (一)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除《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外的所有药品;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和开展要自负费用项目检查时,要实行告知制度,并要求患者签字同意。凡因不试行告知制度而引起投诉的,由所在医疗机构支付该项费用。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家庭病床费、健康教育费、疾病诊断证明费用等。(2)出诊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殊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预防、保健性项目。(4)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检查、治疗项目。(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拐杖、轮椅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治疗项目:(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用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微波、高氧液治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电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
  4、膳食费、购物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如理发费、洗涤费等。
  6、卫生餐具、脸盆、口杯、一次性便盆、尿壶、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有: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戒毒、戒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劳动能力鉴定、法医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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