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缴费时间:2007年12月1日--12月31日
第六条 缴费地点: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简称“合管站”),也可由乡村医生或乡村干部代收。
第七条 缴费方式:收费人员要开具正式收费发票给农户,收缴的资金存入龙胜各族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银行专户,代收人员同时将缴费人员花名册、发票存根交乡(镇)合管站存档管理,并将缴费人员家庭、个人档案报县合管中心备查。参合人员登记表合作医疗证号栏中原已参合的农户要注明原有的医疗证号,缴费发票一定要填写参合户所有参合人员的姓名并粘贴在医疗证上。
第二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金的使用渠道及补助支付规定
第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由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基金使用实行住院统筹与家庭账户管理相结合。
(一)建立门诊家庭账户。农户交纳的每人每年10元合作医疗基金,以户为单位按每人每年10元的基数建立门诊家庭账户。家庭帐户占基金的12.5%。
(二)建立统筹基金。各级政府扶助的每人每年70元建立统筹资金;统筹基金每人每年共70元。统筹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和风险金。住院统筹占基金的82.5%,用于住院和分娩的补偿;风险提留金占基金的5%,用于防止基金出现透支的风险。
(三)县、乡(镇)合管站对基金管理要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社〔2008〕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桂财会〔2004〕29号)执行。
第九条 家庭帐户管理:参合农民可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回乡、镇合管站报账,乡、镇合管站结算好后于每月30日将有关报表上交县合管中心,由县合管中心每月预拔部分资金给合管站。门诊费用补偿从家庭账户中列支,起付线为0,报完为止,超过自负,若年内家庭帐户未用完,余额可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能提取现金和抵扣下一年度合作医疗缴费。如下一年度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余的家庭账户可继续使用,但不能享受住院补助和门诊统筹。
第十条 住院费用报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