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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按照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免疫操作程序,完成对责任区内所有畜禽的免疫。协助开展责任区内畜禽的产地检疫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监督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和畜禽养殖者按规定对畜禽施加畜禽标识。
  第十条 做好疫病普查、报告工作。坚持经常性的疫情普查工作,对责任区内发生的具有典型症状的疑似动物疫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第十一条 准确统计责任区内畜禽存栏情况。对责任区内养殖户饲养的各类畜禽建档登记,随时掌握责任区内畜禽养殖现状及流动情况。
  第十二条 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户做好日常性消毒工作,并结合春、秋两季免疫注射,进行圈舍消毒。
  第十三条 认真完成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布置的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工作。

第四章 聘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报批程序
  ㈠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乡镇政府初审,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
  ㈡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进行职业技能考核,择优聘用。并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受聘者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档案,与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按照半额补贴村干的考核和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和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期为一年,工作称职可以续聘,经考核不称职的,一律予以解聘,解聘后不享受养老补助。

第五章 工作补贴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整合上级补贴和本级财政预算,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每人每月200元,按月或按季发放。同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绩效补贴,绩效补贴按强制免疫注射工作情况发放。
  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和办法:动物强制免疫、畜禽免疫情况,档案建立和动物疫情报告情况。春秋两防后分别对防疫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将评价结果与报酬补贴挂钩,每半年发放一次补贴。
  第十八条 工作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监察、审计、财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专项工作补贴资金预算及其发放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工作补贴资金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暂停安排其下一年度的工作补贴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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