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1〕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海南省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琼府〔2010〕72号)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琼府办〔2008〕16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对象为全省各市、县政府。
第三条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实施考核工作时,一般从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或邀请省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组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担任。
第四条 市县政府防震减灾工作考核按照《海南省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地震监测、震害防御、应急救援四个方面。
第五条 考核采用打分法,考核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其中,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先进,得分在70分-89分的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每年12月,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各市、县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下发防震减灾工作考核通知,提出具体考核要求。
(二)各市、县政府接到考核通知后,按照防震减灾工作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本年度防震减灾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与《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计分表》一起于次年1月上旬报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