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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坚决撤销不符合规定的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主要包括: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乱收费、摊派、拉赞助的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有关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活动;企事业单位等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的活动;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活动。

  2、严格庆典活动审批程序。省直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庆典活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庆典活动,按归口分别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各地区各部门举办公祭类庆典活动,须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的纪念性庆典,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参与的经贸类庆典、工程奠基和竣工典礼。

  3、严格控制研讨会、论坛活动数量。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要统筹规划、从严控制,纳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按照程序报批。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举办或变相举办公款旅游性质的研讨会、论坛活动;不得举办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研讨会、论坛活动。各地区不得异地举办或组织各种“轮流做东”联谊性的研讨会、论坛活动。

  4、严格限制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规模和开支。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活动的参与范围、参加人数、活动期限、接待标准,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列入公示范围,接受审计监督。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举办活动,不得向下级单位和企业转嫁费用,所需经费由举办单位承担。

  5、严格规范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邀请省领导出席活动,举办单位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审批。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活动,须向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其他负责同志出席活动,须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其他领导干部出席活动,须报其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得出席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出席活动的领导干部送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从严控制对领导干部出席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的宣传报道。

  6、举办涉外论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从严控制在华举办各类涉外论坛的通知》(中办发〔2010〕10号)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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