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拒绝接受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有索要回扣、强要礼品等行为,可向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承接市直单位委托服务任务,必须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价格执行,各项收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按其承诺予以优惠,不得擅自提价。如发现多收费用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把好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质量关,对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严格按投标文件承诺予以解决。
(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投标文件承诺的服务执行(见附件2、附件3、附件4),自觉接受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六)建立政府采购业务档案,包括委托协议、采购合同、材料清单、验收证明、发票复印件等,并按时按要求报送需要的报表及各类统计数字;
(七)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真实情况,协助处理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争议;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范围内择优选择服务企业,按照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承诺的价格、服务质量享受优惠。
(二)对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不按其投标文件及其承诺执行的,服务质量差、价格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郑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第十三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拖欠。
(二)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加强对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业务的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
(三)严禁要求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虚开发票;
(四)严禁向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索要“好处”、“回扣”、“礼品”,或要求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
(五)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发生采购业务关系。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五、信息反馈
第十四条 各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必须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本月与市直单位发生政府采购业务情况上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对不按规定报送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将视其具体情况在郑州财政网、郑州市政府采购网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直至取消其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资格。
六、监督及考核
第十五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度对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一)检查协议供货企业及定点单位采购合同原件、验收清单、服务发票等相关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