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8〕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人劳社保局、经贸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
国土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劳社明电发〔2008〕3号)的统一部署,自治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决定于2008年6月20日至7月15日在全县范围内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乡村企业,特别是砖窑、矿山、各种在建项目建设工地、加工、作坊为重点,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称专项行动)。特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 专项行动的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排查和有力整治,全面摸清和深入分析我县非法用工的现状,依法取缔非法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整顿用工秩序,改善就业环境,坚决打击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县广大劳动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 专项行动的范围、内容及重点
我县辖区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为本次专项行动排查整治对象。重点是砖窑、矿山、冶炼厂、加工厂、建筑工地、小作坊等场所。
(一)查核依法领取营业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及资源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以及工伤后不支付经济补偿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