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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登记管理制度。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建立药品出入库、销售台账,切实加强药品购销、储存、销售、使用管理。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所有医疗器械,由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入库,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村卫生室应确定人员加强器械管理,保证医疗器械处于正常功能状态。

  3.建立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切实维护群众的用药安全。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统一财务管理

  1.建立经费补偿机制。建立健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机制。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兑现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的补助。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中列支,原则上按照每名乡村医生每月200元,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每月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并随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的提高适当增加补助。对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及时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到乡(镇)卫生院。为确保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可采取预拨70%的办法,年底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全部补助。县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检查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经费的使用、发放情况,防止迟发、克扣和挪用现象发生。

  2.统一收费价格。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物价政策,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据,做到收费项目规范、票据齐全。主动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和药品价格。

  3.统一资产账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专帐管理,为每个村卫生室建立村卫生室固定资产、药品销售账目。对各村卫生室的房屋、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村医补助发放等账册。凡国家、政府或社会捐助的村卫生室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保管和使用政府配置的国有资产。对个人举办的村卫生室,卫生院可以租赁的形式与其签订租赁协议,使用权仍归个人所有。

  4.加强财务监督。村卫生室要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建立财务账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管理。做到往来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收入集中管理、分室核算模式,健全财务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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