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当地公安派出所职责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房屋租赁情况实施动态监管。
(一)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建立完善出租房屋信息系统;
(二)建立健全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三)定期检查出租房屋是否有房屋出租人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的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发现出租房屋内有传销等违法活动,依法查处、取缔。
五、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打击传销、出租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辖区居民发现传销及时举报;
(二)组织对流动人口、房屋出租人进行打击传销、维护社会治安等法制宣传教育,教育流动人口自觉抵制传销,不参加传销活动,教育房屋出租人不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
(三)小区物业公司应及时了解小区内出租房屋信息,发现所辖区域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辖区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同时上报公安派出所,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出租房屋、承租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当地公安派出所;
(四)小区物业公司督促房屋出租人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居(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出租房屋内有传销等违法活动,及时举报,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
六、依法查处
(一)房屋出租人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
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由公安部门依照《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
九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