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管理禁止传销的通知
(政办字〔2011〕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开展禁止传销工作,从源头上铲除传销活动生存的土壤,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禁止传销条例》、《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传销、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禁止传销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领导,要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严厉打击传销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传销活动。
二、健全工作机制
出租房屋管理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原则,实行分工负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和用途,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了解,3日内告知当地居(村)委会,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主动与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三方联合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承租人是外来流动人员的,应当督促或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六)负责监督出租房屋使用情况,发现承租人有传销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
(七)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应当3日内告知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
(八)房屋出租人委托中介机构出租房屋的,中介机构应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