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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十二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12.进一步改善乡村声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的噪声污染,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的转移,将加强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四)强化监管支撑能力建设。

  13.完善噪声监测网络。2011年完善苏州市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和功能区定点监测布点,区域环境噪声监测覆盖范围超过建成区面积的90%。持续完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苏州市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和主要道路交通干线设立噪声显示屏,为环境宣教、公众参与提供信息化的窗口。在重点噪声污染源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并将监测数据作为执法监管依据。加强噪声污染执法监测能力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监察部门逐步配置相应的噪声现场监测设备和仪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14. 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设专人从事环境噪声日常管理工作,并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机构建设。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培训。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15.开展治理工程示范。开展低噪声路面技术研究和示范工程建设。促进道路声屏障建设,实施高效隔声窗应用示范工程。按规定开展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将噪声排放逐步纳入检验范围,并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的噪声定期检验示范。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16.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噪声污染防治有关主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五)加强综合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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