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6.加强重点源监管。有关部门每年应确定本地区重点交通噪声整治路段、建筑施工噪声重点整治工地、社会生活和工业噪声重点治理单位作为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报市“宁静办”,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7.积极解决噪声扰民。加强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处置,畅通各级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举报热线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建立投诉信息共享机制和噪声扰民应急机制,防止噪声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各职能部门挂牌督办范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8.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加强中高考等国家考试期间绿色护考工作,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三)加强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
9.促进城市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按《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修订《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2011年完成市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相关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10.加强城市噪声达标区建设。确定声环境质量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由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并报市“宁静办”后实施,2011年7月前完成计划的制定和报批。每年底由市“宁静办”组织达标区验收。不断扩大噪声达标功能区面积,提高功能区夜间噪声达标率。“十二五”末城市声环境质量争取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牵头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相关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
11.完善噪声敏感区管理政策措施。完善噪声敏感区保护制度,明确敏感区范围和管理措施,加大敏感区声环境质量改善力度。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地声环境管理,应列为噪声敏感区加以保护。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将室内声环境检测纳入新建建筑竣工环保验收。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推动物业单位参与声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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