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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16.实行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各级政府要尊重和维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将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减负与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结合起来。全面推行社区事务准入制度,对确需进入社区的事项由社区建设指导协调机构统一审核后予以准入,并制定准入目录。凡属于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一律不得转嫁给社区;凡依法应当由社区协助的事项,要为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凡委托社区办理的有关服务事项,应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对于未纳入准入目录的事项,社区有权拒绝办理。逐步清理、整合在社区设立的各种工作机构。梳理剥离不属于社区居民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项或专业性较强、社区居民委员会没能力承担的工作。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培育社区公益性服务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社区事务性、操作性工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减负创造有利条件。

  17.精减归并考核评比。规范、合并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国家、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除明确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创建达到一定比例的外,不得自行延伸设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团体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达标评比表彰项目。需要保留的考核达标评比表彰活动归并为“文明和谐社区”创建活动,由市文明办、市社区建设办牵头,简化内容和程序,注重实际效果。有条件的市(区)要探索建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群众考评政府各部门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以居民满意度和社情民意知晓度为导向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考核体系,引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关注民生、服务居民,真正发挥其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

  七、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自治有序推进

  18.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区)委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市、市(区)和镇(街道)领导干部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联系点,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成效作为党委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19.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在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中要发挥抓总引领作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指导作用,搞好协调服务。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公共服务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公安、司法、人社、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环保等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予以落实。各级发改、财政、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众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能和权限,发挥各自优势,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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