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加强自治能力培训。建立市、市(区)、镇(街道)分层联动、分类培训制度。各市(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各镇(街道)对其他成员每年至少培训1次。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其他专职工作者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社会工作知识,增强他们坚持党的领导的信念,牢固树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一心为民的精神,努力掌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方法和本领,不断提高服务群众、依法办事、协商沟通、调处社区事务的能力和水平。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支持他们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8.推进居委会成员属地化。为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更好地深入居民、反映诉求,融入社区、服务社区,实现居民自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属地产生,确实因基础条件所限难以属地化的,在保证一名专职成员属地化的基础上,力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40%属地化。
四、加强制度建设,激发社区自治活力
9.深化民主选举制度。坚持以扩大党内基层民主带动社区居民民主,进一步规范社区民主选举程序,各城市社区(包括村改居社区)要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领导,广泛组织动员居民群众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作出规定,引导居民把办事公道、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人提名为候选人。积极有序地推进符合选民条件、居住在本社区一年以上的非户籍居民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依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除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10.完善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继续推进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依法制定、落实居民自治章程,创新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凡在社区实施重大项目或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必须召开民主听证会,广泛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区成员间的公益性、社会性事务以及一般矛盾、利益冲突时,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召开民主协调会,进行协商解决。推广社区党员或党员代表议事制度,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规范以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与居民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都要纳入民主监督范围。健全居务公开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宽社情民意信息收集反馈渠道,鼓励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广泛参与,探索民意调查、网上论坛、民情恳谈、社区对话等有效形式,确保民主评议收到实效,保障社区居民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评议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