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苏办发〔2011〕55号)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社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24日
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夯实基层基础,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三区三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范设置,完善自治组织体系
1.实现自治组织全覆盖。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按照便于管理、便于服务、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确定社区范围,社区规模一般为2000~3000户(10000人以内)。按照当地城镇建设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居民入住情况及时依法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快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3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
2.健全自治工作网络。调整充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物业管理、计划生育、群众文化等各类专门委员会设置,切实增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选齐配强居民小组长、楼(道)长,按照每200~300户设居民小组长,每30~50户设楼(道)长,积极开展楼(道)居民自治,形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体系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