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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审核流程:

  (一)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并填写《承德市政府性债务项目资金用款审核表》一式四份,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

  (二) 项目建设单位将《用款审核表》送项目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要对工程进度和应支付工程款数额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及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报告和意见提出拟核拨意见,与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报告一起送融资平台公司核准后(不是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项目无此步骤),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市财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是否有效、完整,确定拨款金额,在《用款审核表》上签批本次用款金额,并将签章的用款审核表留存一份后,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各一份,作为向银行和融资平台公司办理付款的手续。项目费用及项目占地补偿费的支付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债务项目财务管理具体规定按《承德市城市建设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承市政办字[2010]37号)执行。

第五章 债务统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季报,债务部门(单位)于季度终了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截至上季度末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及债务情况报告;年度终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及债务情况报告(报表格式按省财政厅要求)。债务情况报告应包括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还本付息情况、项目工程进度、偿债资金落实情况等。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问题随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季度向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及本级人大报告政府性债务变动情况及情况分析。

  第二十四条 融资平台公司转借给市本级预算部门(单位)的债务,由市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填报;自身使用部分由融资平台公司填报;转借给县区使用部分由县区填报。融资平台公司要做好与项目单位的对账工作,确保报表填报不重不漏。

第六章 偿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债务部门(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按期足额偿还政府债务。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对该借款部门(单位)不再审批举借新债,市财政局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并有权根据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措施等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结算方式扣款;

  (二)扣减应拨付的除职工工资外的各项预算内、外资金;

  (三)暂停新购和更换车辆;

  (四)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承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各部门职责分工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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