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或项目实施方案要求,规范施工,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以及项目监理、管理单位要严把项目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进货、入库、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关口,确保质量合格产品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县、区(市)移民、财政部门对批准的年度计划项目要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解决。年终对全年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建档立卡,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年度工作总结,项目资金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是项目验收的基本依据,必须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逐一验收。项目建设过程中临时出现变更的情况,必须由县、区(市)移民部门或移民部门委托实施单位的确认并以会议、补充合同等方式进行认可。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由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自验,形成自验报告报县、区(市)移民、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县、区(市)移民、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自验报告20个工作日内,单个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拟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报市移民局,由市移民局报请省移民局组织验收;单个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区(市)移民、财政部门拟定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报市移民局申请项目验收,市移民局收到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单个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级移民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自验报告2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并在项目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情况及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报市移民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附自验报告)。
(二)项目的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