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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接访农民工投诉负总责。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农民工投诉,并建立农民工投诉受理台帐,委派专人接访农民工投诉。接访人员要耐心倾听农民工投诉原由,并及时协调解决农民工投诉事项。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农民工投诉事项,应当耐心解释,做好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禁止以粗暴、简单的方式接访农民工投诉。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地农民工按照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内容进行投诉的,必须出示本人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或点工派工通知单,以及完成的劳动工作量等书面资料,或者其他类似证明性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补台,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要完善健全建设领域农民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畅通农民工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化解矛盾。要加大力度,开展建筑工地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建筑业企业应当完善农民工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值班制度,负责农民工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建筑业企业负责人,以及存在农民工问题的项目部项目经理应当保证24小时联系畅通,确保农民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运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总承包、分包企业违反本规定造成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总承包、分包企业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选,企业负责人不得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被评为先进企业的,以及企业负责人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通过相应的程序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总承包、分包企业违反本办法造成工资拖欠的,要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将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向人行等相关部门予以通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总承包、分包企业违反本办法造成工资拖欠且产生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记入“不良信誉”记录。后果严重的要给予限制项目开发建设、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的处理,后果特别严重的要清出本市建设、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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