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当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属于自身经济等因素确实无能力支付的,应及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单位缴纳的,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数额以建设单位拖欠的工程款为限;
(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调查认定的事实为准。
第二十七条 需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函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形式的函告,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划拨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银行账户,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发放。对于启动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限期补足。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完工,需要清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时,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工地醒目位置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三级证明,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三级证明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 举报投诉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未与农民工结算并足额支付剩余工资的;
(四)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办理用工备案和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的;
(六)建筑工地醒目位置未张贴悬挂农民工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牌的;
(七)未在工程施工期间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的;
(八)未在建筑工程竣工时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的;
(九)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
第三十条 当建筑工地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遵从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投诉,不得采取过激行为,或妨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多个农民工进行投诉时,应当委派代表进行投诉。建筑工地农民工投诉时,可以先向所属的建筑施工企业投诉受理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