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承市政办字〔2011〕10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承德市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承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和水利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承投资建设的建设单位,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各县、区政府(含承德市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
市和县、区政府定期召开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矛盾。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筑工地规范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工程建设施工总、分包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违法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处理突发事件中的违法人员,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