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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规划决策制度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规划决策制度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规划决策制度进行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

  将市规划委员会委员总数由原30名调整为31名,增加非公务人员委员,其中公务人员委员数不超过半数。主任委员1人,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和其他公务人员委员由市政府和油田公司相关部门领导组成,非公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人士(行业协会、社区代表、新闻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市民代表)组成。公务人员委员由市政府聘任,非公务人员委员实行公开推选制,经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后由市政府聘任。每届委员任期5年,委员具体选聘方式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二、调整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全委会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一般为半年召开一次。参加会议委员应不少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数的2/3,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少于非公务人员总数的2/3。会议作出的有关重大决议必须获得2/3以上参会委员的通过,一般问题须获得半数以上参会委员的同意。

  (二)市规划委员会专业组会议。专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1/2以上参会人员通过。

  三、规范规划编制程序

  市规划委员会各专业组在每年年底之前,须将下一年需要编制的规划计划报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由市规划委员会通过后,统筹安排全年的规划编制计划和编制费用,协调相关规划编制问题。

  规划编制单位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规划审查工作程序的通知》(克政办发〔2009〕52号)执行规划审查程序。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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