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采取各种措施,及时将已动用的市级储备粮由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监督粮食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原规模补足。
第三十条 应急经费和清算。
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费用支出由审计部门及时组织审计。
经审计核定的各项应急费用由财政部门及时进行审核清算。
第三十一条 奖励。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费用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罚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销售假冒、伪劣或以次充好的粮油及其制品,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应急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的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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