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七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克拉玛依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救灾工作,切实做到迅速、准确、有序、有效地开展救灾工作,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和《克拉玛依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除地震、洪涝灾害之外,凡在我市区域内发生的干旱、风雹(大风、沙尘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达到预案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辖区内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此预案自行制定)。
四、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二章 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
启动的条件及方式
一、灾害等级划分
灾情按受灾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中度灾害、轻度灾害四级,具体划分标准为: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灾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的;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灾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2%以上的;
3.灾区死亡人数在15人以上的;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本市上年生产总值10%以上的。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灾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1.5%以下的;
2.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因灾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2%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