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修订)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其他公文,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应报请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九章 公务活动制度和作风纪律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作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 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指导工作,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四十九、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像、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有关部门和单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后,统一安排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五十、市人民政府公务接待工作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对口接待的原则,做到友好热情、周到礼貌、朴实节俭。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市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的统一协调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公务接待活动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行政正职为本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领导或代表团,自治区人民政府正职以外的其他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正职及疆内各地、州、市行政领导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接待;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副职及所属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按照对等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对口接待,需要政府领导参加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县(市)、区领导或代表团来本市进行公务活动的,原则上由各区负责接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