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审批。
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在接到上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社区访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的上报材料后,应及时提请低保领导小组或评议小组对申请对象进行集体评议,并在评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办结审批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发放救助金。
经批准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家庭,由社区居(村)委会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民政部门按其家庭人口数及救助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发给生活救助金。
五、救助资金
市、区两级财政建立临时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资金方式筹集:
(一)市、区两级财政当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资金预算,用于救助对象的生活救助,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二)从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10%,用于临时生活救助。
(三)从政府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列支一部分专门用于城乡低收入家庭的临时生活救助。
市财政根据各区城乡低收入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际发生的资金支出及各区财力情况,进行专项补助。每年临时救助资金预算及专项补助,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其他事项
(一)临时救助制度是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实施的一项临时性生活救助制度,是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和积极救助的原则。对于因赌博、吸毒或拒绝介绍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救助;提供虚假证明,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救助的,由救助金发放部门追回冒领的救助款,并取消其下年度临时救助资格。
(二)各社区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要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救助信息登记工作,各区民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申请审批资料的建档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已领取一次性生活补贴的石油、石化企业和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以及曾在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劳动的原市局职工家属,可参照此标准每年发放给一次生活费,具体管理和发放工作分别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石油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辖区内生产建设兵团系统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由兵团系统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