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政策和市委《关于开展“关注民生年”活动的指导意见》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实行临时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具体包括:
(一)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且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1.4倍的城市居民家庭。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农村低保标准,且低于本市当年农村低保标准1.4倍的农村居民家庭。
二、救助标准
根据我市现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当年物价指数,确定临时救助的标准,并随之适当调整。
从2008年起,救助标准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为每人每年500元,农村低收入家庭为每人每年300元。
三、救助形式
临时救助采取年度救助形式。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申请。各区民政部门按本通知规定核实后,于次年1月底前向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发放上年度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金。
四、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居(村)委会调查评议、街道(乡)审核和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克拉玛依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 居民户口簿;
2.本人身份证;
3. 有效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查评议。
社区居(村)委会接到救助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及时提交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评议并进行第一次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克拉玛依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