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专项行动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六条规定”:一是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二是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三是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四是凡公众聚集场所采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现场予以拆除;人员密集场所,特别是高层建筑外墙严禁采用可燃苯板作为保温材料,严禁采用铝塑板等可燃材料进行室内、室外装修;已经使用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五是凡公众聚集场所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登高面、消防车道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改,临时搭建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予以拆除。六是凡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经检查发现不能及时整改的,一律强制实施清除。
五、工作步骤和职责
专项行动分边查边改、专项整治和验收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边查边改阶段(1月6日至1月31日)。
各区要统一组织公安、消防、安监、经贸、建设、工商、文化、旅游、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所有商场、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按照“六个必查”的内容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一律确定在1月30日之前,对违反“六条规定”限期内未整改合格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逐一填写《火灾隐患登记表》登记造册(附件3)。对于符合公安部《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的,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挂牌公示、跟踪督办等工作程序,加大督促整改力度,提高隐患整改效率。各区、各部门要根据第一阶段火灾隐患检查和摸底情况认真填写《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1》和《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2》(附件1、2),于2月1日前上报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专项整治阶段(2月1日至2月29日)。
在第一阶段工作基础上,各区、各部门要加强隐患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坚决彻底的消除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问题。对违反“六条规定”限期内未整改合格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级公安、消防、安监、经贸、建设、工商、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防火间距不足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违章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消防登高面、堵塞消防车道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一律予以拆除。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注销、变更其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尤其是要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文化部门要依法对已核发的相关证照予以吊销,符合取缔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旅游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或降级处理。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致使社会公众活动场所存在火灾事故危险,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经营管理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实施拘留处罚。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为专项行动提供有力的宣传平台,义务刊播专项行动通知、通告,义务刊播消防公益宣传广告,及时报道专项行动工作动态,对典型火灾案例和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曝光。各区、各部门要根据第二阶段火灾隐患治理情况认真填写《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统计表》,于3月1日前上报市严查彻改火灾隐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