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离岗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
(一)调整档案工资
1.岗位(技)工资
执行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岗位工资序列、岗序、档次,对应套入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并以此调整其档案工资标准。
执行操作和服务岗位岗技工资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岗技工资类别、岗序、级别,对应套入新的岗技工资标准,并以此调整其档案工资标准。
2.地区补贴
按本人档案工资的岗位工资序列、岗序或岗技工资类别、岗序、级别,套入附表4-1、4-2、4-3所规定的相应地区补贴标准,并以此调整其档案工资标准。
(二)调整生活费
按照调整档案工资后岗位(技)工资、地区补贴增资额和规定的计发比例调整生活费。
四、资金渠道
此次调整完善基本工资制度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资金按原定比例由财政和单位分别承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资金自行解决;石油局移交政府管理单位所需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五、起薪时间
依照石油企业调整完善基本工资制度,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六、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调整地区补贴标准后的增资额,须冲销保留地区补贴。此次冲销不完的,余额部分继续保留。
(二)2007年7月1日及以后工作人员岗位变动的,其补发工资应按不同岗位分别计发。
(三)2007年7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按其退休前的岗位做调整,并按在岗月数补发工资。
(四)2007年7月1日及以后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由现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发增资额。
(五)岗位(技)工资、地区补贴的动态运行,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仍按克政办发〔2003〕85号、克政办发〔2005〕3号和克政办发〔2006〕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按规定支付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日工资标准,以工作人员月岗位(技)工资除以年平均月法定工作天数(20.75天)为基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