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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依照石油企业调整完善基本工资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调整离岗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

  (一)调整档案工资

  1.岗位(技)工资

  执行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岗位工资序列、岗序、档次,对应套入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并以此调整其档案工资标准。

  执行操作和服务岗位岗技工资的,按本人档案工资的岗技工资类别、岗序、级别,对应套入新的岗技工资标准,并以此调整其档案工资标准。

  2.地区补贴

  按本人档案工资的岗位工资序列、岗序或岗技工资类别、岗序、级别,套入附表4-1、4-2、4-3所规定的相应地区补贴标准,并以此调整其档案工资标准。

  (二)调整生活费

  按照调整档案工资后岗位(技)工资、地区补贴增资额和规定的计发比例调整生活费。

  四、资金渠道

  此次调整完善基本工资制度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所需资金按原定比例由财政和单位分别承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资金自行解决;石油局移交政府管理单位所需资金从原渠道解决。

  五、起薪时间

  依照石油企业调整完善基本工资制度,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六、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调整地区补贴标准后的增资额,须冲销保留地区补贴。此次冲销不完的,余额部分继续保留。

  (二)2007年7月1日及以后工作人员岗位变动的,其补发工资应按不同岗位分别计发。

  (三)2007年7月1日及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按其退休前的岗位做调整,并按在岗月数补发工资。

  (四)2007年7月1日及以后在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由现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发增资额。

  (五)岗位(技)工资、地区补贴的动态运行,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仍按克政办发〔2003〕85号、克政办发〔2005〕3号和克政办发〔2006〕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按规定支付工作人员延长工作时间的日工资标准,以工作人员月岗位(技)工资除以年平均月法定工作天数(20.75天)为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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