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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8〕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落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意义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二、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学习宣传与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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