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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才引进落户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修改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才引进落户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人才引进落户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克拉玛依市人才引进落户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人才引进落户,作如下规定:

  一、我市人才引进坚持有利于克拉玛依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统筹规划,以发展需求为导向,重点引进高学历、高素质的紧缺人才。

  二、我市中央石油石化企业、地方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引进人才,应向市人才交流机构提出用人需求,由市人才交流机构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招录的组织、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经市级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才劳动力交流中心认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落户事宜:

  1.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具有硕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符合该条件者,其配偶及子女可随迁。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符合该条件者,其配偶及子女可随迁。

  3. 具有高级技师从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与本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

  4.具有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专业,与本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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