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格的初审,办理参保登记、缴费,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发改委、财政、审计、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农牧、食品药品监督、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下同)和其他非从业居民。
(二)具有本市农村常住户籍的农牧民。
对于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0元。
1. 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380元;
2.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补助440元;
3.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补助440元;
4.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补助440元。
(二)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人员每人每年300元。
1. 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0元,财政补助280元;
2. 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元,财政补助290元;
3.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元,财政补助290元。
第七条 财政补助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第三章 参保和缴费管理
第八条 城乡居民以家庭(个人)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