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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街道(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资格的初审,办理参保登记、缴费,采集录入基本信息,发放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发改委、财政、审计、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农牧、食品药品监督、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筹资标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工学校学生,下同)和其他非从业居民。

  (二)具有本市农村常住户籍的农牧民。

  对于长期随父母在本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0元。

  1. 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380元;

  2.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补助440元;

  3.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补助440元;

  4.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60元,财政补助440元。

  (二)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人员每人每年300元。

  1. 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人员,每人每年缴纳20元,财政补助280元;

  2. 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元,财政补助290元;

  3.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0元,财政补助290元。

  第七条 财政补助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第三章 参保和缴费管理

  第八条 城乡居民以家庭(个人)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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