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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克拉玛依市“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的通知

  “两图”: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勘定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与克拉玛依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的决定》(新政发〔2001〕12号)及附图,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及实地位置,并严格执行。二是各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图,标绘着市、区、乡级和界桩管理员四级管理责任人和联系方式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网络图”。

  “一责”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责任书”,明确四级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职责,签署界桩管理委托书。

  建立界线、界桩签约委托管理制度,由分工负责管理一方所涉及的有关市、区民政部门与有关乡、村委会和专人签定界线、界桩管理责任书,明确各方在界线、界桩日常巡察、维护等方面的责、权、利,确保界线、界桩管护有专人负责。界线、界桩管理责任书须同时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通过界线协议书附图、管理网络图和界桩管理委托书等形式,建立界线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建立定期走访联系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毗邻地区民政部门的互信互访,通过定期走访、通讯联系等方式,互通信息,排查边界矛盾纠纷隐患,掌握界线附近地区影响和谐、稳定的动态因素,以达到预防和解决边界矛盾纠纷、促进边界管理工作经验互相交流、共同提高的目的。建立定期走访联系制度,提高边界双方的信任度,增进友谊,促进发展,共建和谐,维护稳定。深入边界纠纷区域进行巡视走访,随时掌握边界纠纷动态,发现苗头及时处理。

  (三)建立边界纠纷应急处理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边界矛盾纠纷排查会商处置应急预案。在矛盾纠纷发生时能做到信息上报及时,原因了解及时,相关资料提供及时,处置建议提出及时。要正确区分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识不清和资源权属纠纷争议等问题,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民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管理范围内的事宜,应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并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

  (四)建立日常界线管理长效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界线专项管理工作,继续推进界线管理、勘界和界线联合检查等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界线走向位置清晰和界桩设立清楚。要维持边界线50米范围内地形地貌的原有状况,禁止一切毁坏界线走向位置、毁坏界桩、破坏界线标志物的行为;禁止在界桩直径10米范围内进行挖采沙石等危及界桩的行为;禁止在界线两侧10米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禁止未经协商、批准而进行跨界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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