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8〕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深入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8〕133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4月下旬到7月底,在全市范围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督查行动,进一步推动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督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协调督查活动;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分别负责组织专项督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市级督查不少于1/3区,区级督查不少于1/3乡镇、街道。
三、督查内容
(一)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克拉玛依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克政办发〔2008〕28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