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残疾人就业安置奖励政策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根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实行奖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奖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包括一般用人单位和福利企业,即:全市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
二、奖励条件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安置残疾人就业超过在职职工2%的比例,或者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超过在职职工25%的比例;
(二)按规定与全部残疾职工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并办理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三)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四)为残疾职工安排适当工种和岗位,保证残疾职工在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奖励标准
(一)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福利企业,每超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部分不计),在本单位就业满一年以上的,每年给予用人单位8000元奖励。
(二)用人单位与30岁以上首次就业的残疾人签订2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本单位就业满一年的,给予用人单位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奖励审批
用人单位申请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