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经贸委主要负责节能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发布《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的使用方向;
(三)根据节能工作重点,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
(四)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五)考核节能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六)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减排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申报指南;
(二)根据国家、自治区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制定年度减排计划;
(三)发布相关的减排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并组织申报评审;
(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六)考核减排指标完成情况;
(七)负责对列入项目计划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确定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重点以及编制发布申报指南;
(三)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筛选、评审和确定节能减排项目;
(四)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编制、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预算;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六)会同市经贸委、市环保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七)配合做好节能减排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