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统计局关于开展2006年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市辖区内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2005年7月1日实施的《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实行统计知识技能的继续教育。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根据自治区统计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开展2006年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1)持有效《统计证》、《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取得统计专业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
(3)从事统计专职或兼职工作,并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专业大专学历、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二、培训科目
按自治区统计局统一规定安排培训科目。
三、培训的时间和方式
学习培训采取面授教学辅导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考试培训
试卷由自治区统计局统一印制。
1、2005年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自治区统计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统计继续教育考核情况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构及时记入本人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2、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专业大专学历、其他专业本科学历的人员,可直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自治区统计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办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提供的材料之一。
3、持有效《统计证》人员,必须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发给自治区统计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作为更换《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必须提供的材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