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协调、指导和监督疫情处理工作,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⑵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㈢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对全县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进行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疫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应急工作。
四、保障措施
㈠物资保障
建立县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要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冷藏库、药品库、器械库等。
㈡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口蹄疫紧急防疫资金和物资贮备资金以及为控制疫情扑杀家畜所需的补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妥善安排,确保应急需要。
㈢技术措施
⒈发生疫情后,应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点、疫区。在通往疫点、疫区的交通道口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产品)的屠宰、加工、交易活动。严禁病畜、易感动物(产品)以及可能被污染的物品运出疫点、疫区。
⒉经确诊后要立即扑杀口蹄疫病畜和同群畜,并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经2名或2名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诊断为口蹄疫的病畜及同群畜,要立即扑杀、处理。
⒊对疫点、疫区内的动物排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彻底的防疫消毒。
⒋对易感动物全面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⒌对疫点、疫区内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应加强检疫、监测。
⒍加强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的疫情监测和预报,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㈣人员保障
⒈县设立口蹄疫防治专家组,负责执行发生疑似口蹄疫疫情的现场诊断,提出控制和扑灭口蹄疫疫情技术方案。专家组成员的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⒉县、乡、镇要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具体执行执行口蹄疫的控制和扑疫工作。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
⑴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