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⒉二级疫情(重大口蹄疫疫情)。指以下几种情况:
⑴全县30日内有百分之二十乡、镇发生口蹄疫疫情的;
⑵全县范围内30日内出现5-10个疫点的;
⑶在某一局部30日内口蹄疫病畜数在300-1000头(只)的;
⑷因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⒊三级疫情(一般口蹄疫疫情):
是指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局部零星发生,病畜和疫点数都较小的疫情。
二、紧急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政府和部门的职责
㈠指挥系统
自治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专门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要相应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⒈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
⒉建立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应急处理储备金,从人员、经费、物资、运输、通讯上保证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的正常运转。
⒊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⒋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保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测等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㈢有关部门的职责
⒈兽医部门的职责
⑴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⑵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⑶对病畜和同群畜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⑷组织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⑸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⑹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其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⑺负责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工作;
⑻建立疫情测报网,搞好疫情的监测、预报;
⑼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织紧急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负责安排紧急疫情处理所需资金的使用计划;
⑽紧急调集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