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政办发〔200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胜各族自治县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一月二十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
为了保证牲畜口蹄疫疫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养殖业生产,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桂林市牲畜口蹄疫控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报告、确认和分级
㈠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牲畜口蹄疫疫情或疑似口蹄疫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渔牧兽医站报告,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渔牧兽医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在6小时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采集病料,送检确诊。
㈡疫情确认
⒈临床确认:报自治区或地市批准指定2名或2名以上的口蹄疫临床诊断专家根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确认:
⑴流行病学特点;
⑵临床症状特征;
⑶其他有关情况。
⒉实验室确诊:报送自治区兽医防检站口蹄疫诊断实验室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确诊。
㈢疫情分级
根据疫病发生的数量、程度、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口蹄疫疫情划分为三级;
⒈一级疫情(特别重大的口蹄疫疫情)。指以下几种情况:
⑴全县在30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的;
⑵在某一局部区域30日内口蹄疫病畜数在1000头(只)以上的;
⑶在本县发现口蹄疫新毒型,或从县外传入口蹄疫疫情可能对人畜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迅速扩散趋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