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施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克拉玛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无房户。
第三条 市、区两级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房产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财政、监察、建设、规划、民政、审计、统计、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自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50平方米。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480元。该补贴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展改革(价格)会同房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标准,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其租金实行政府定价;配租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执行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