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废止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克拉玛依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8〕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本市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00元/月,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67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自2008年1月1日起,将本市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元/小时(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其劳动报酬均不得低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各种特殊环境下的津补贴;
3.上下班的交通费补贴;
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
四、适用范围
1.调整后的包含劳动者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
2.调整后的小时工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3.调整后的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确定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最低保证数、工伤伤残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与之相关的待遇。
五、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800元/月,在按规定扣除了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劳动者月实际工资不得低于6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