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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修订)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区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会议;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业务工作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严格会议纪律。与会人员必须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十二、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区长、主任(局长)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且不得多头主报;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面意见,并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三、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统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相关单位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类公文,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一般应在3至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示;涉及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根据领导批示,一般在7至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及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涉及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中,属于规范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其他公文,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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