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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7修订)

  (二)讨论市人民政府拟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题;
  (四)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审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以及重要计划、规划和重大经济建设、改革发展措施;
  (六)审定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听取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七)研究讨论其他必须由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十四、政府工作例会由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各区的负责人以及驻市自治区直属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驻市各石油石化企业、军分区、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室主任和市直机关工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领导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委托其他副市长、秘书长主持。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通报上半年政府主要工作和各部门重要情况;
  (二)安排下半年政府主要工作;
  (三)传达和学习上级重要文件精神;
  (四)市长、副市长作工作要求、指示。
  三十五、秘书长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各科室及挂靠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各区区长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主持。秘书长外出时,由指定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每周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根据市长、副市长的意见,安排政府一周的主要会议和活动;
  (二)检查政府重要决定和市长、副市长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需要协调的工作;
  (四)研究处理重大政务信息及反馈工作。
  三十六、按照职权范围,凡属市长、副市长分管的工作或者应由政府部门自行处理以及几个部门共同协商可以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经过分管副市长审阅并签注意见,由秘书长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后安排,并提前将会议议题告知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涉及到几个部门的议题,应由呈报部门牵头,事先协商一致或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拟提交会议研究的文字材料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十七、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或文件为准。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整理会议纪要或制发文件的,由主管部门负责整理或代拟,按公文处理规定办理。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三十八、各类会议精神和决定事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市辖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对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工作,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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