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努力形成执法合力。
第五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十三、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等内部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发布协调机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人民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据此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由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由常务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不得推诿;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明确由一个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